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
中心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部分:总论 (基本原则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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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 审判公开原则 (法定不公开除外)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无罪推定)
-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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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 管辖制度
- 立案管辖 (职能管辖)
- 公安机关:管辖除检察院、法院管辖外的刑事案件。
- 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等。
- 人民法院:管辖自诉案件。
- 审判管辖
- 级别管辖 (基层、中级、高级、最高法)
- 地区管辖 (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为主)
-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 指定管辖与合并管辖
- 立案管辖 (职能管辖)
- 回避制度
- 回避的适用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 回避的理由: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
- 回避的决定程序:谁决定,谁回避,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回避。
- 辩护与代理制度
- 辩护
- 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 辩护人的责任: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
- 辩护的种类:
- 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
- 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法定情形下,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 代理
- 公诉案件代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
- 自诉案件代理: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
-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
- 辩护
- 刑事证据制度
- 证据的种类:
- 物证、书证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证据的规则:
- 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严重违法的,应予排除。
-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 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
- 证据的种类:
- 强制措施
- 拘传:强制到案,最长24小时。
-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的,或特定严重案件,可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 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 附带民事诉讼
- 前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
- 提起时间: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
- 赔偿范围:物质损失。
- 期间、送达
-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特别规定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缺席审判程序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管辖制度
第二部分:诉讼流程 (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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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立案阶段
- 立案的材料来源: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等。
-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的程序:接受->审查->决定立案/不立案->不立案的救济 (申请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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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侦查阶段
- 侦查的权力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自侦案件)。
- 侦查行为:
- 讯问犯罪嫌疑人
- 询问证人、被害人
- 勘验、检查
- 搜查
-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 鉴定
- 技术侦查措施 (如监听、秘拍)
- 通缉
- 侦查终结:
- 处理结果:
- 移送审查起诉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撤销案件 (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情节显著轻微)。
-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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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审查起诉阶段
- 主体:人民检察院。
- :犯罪事实、情节、证据、定性、量刑等。
- 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 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不起诉:
- 法定不起诉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
- 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 退回补充侦查 (最多2次,每次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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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审判阶段 (核心环节)
- 第一审程序
- 庭前审查:程序性审查,决定是否开庭。
-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开庭等。
- 法庭审判 (核心环节):
- 开庭:宣布开庭、核对身份、告知权利义务。
-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讯问/发问、举证质证 (控辩双方)。
-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等问题发表意见。
- 被告人最后陈述。
- 评议和宣判:合议庭评议,当庭或定期宣判。
- 判决 vs. 裁定:
-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定罪量刑)。
- 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如驳回起诉、中止审理)。
- 第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审)
- 启动方式: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 抗诉 (检察院)。
- 审理方式:开庭审理 / 调查讯问式审理 / 书面审理。
- 审理后的处理:
- 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 改判。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严重违法)。
- 审理结果: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死刑复核程序
- 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
- 方式:全面审查,必要时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
- 启动主体: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 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
- 效力: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例外:可能改判无罪或减轻原判刑罚的)。
- 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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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执行阶段
- 执行的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 执行的机关:
- 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法院交付执行。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
- 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 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 执行的变更:
- 减刑、假释。
- 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变更 (减为无期/有期或执行死刑)。
第三部分:特别程序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分案处理;不公开审理等。
-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适用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缺席审判程序
- 适用情形:贪污贿赂犯罪等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死亡。
- 审理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适用情形: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适用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 决定主体:人民法院。
总结与记忆要点
- 一条主线:立案 -> 侦查 -> 起诉 -> 审判 -> 执行,这是刑事诉讼最核心的流程。
- 两大支柱:证据 和 强制措施,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实现公正的关键。
- 三大原则:无罪推定、辩护权保障、程序公正,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 四个主体:公安 (侦查)、检察 (起诉/监督)、法院 (审判)、当事人 (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它们之间的分工、配合与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
- 特别程序:针对特殊案件和特殊人群的特别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希望这份思维导图能帮助你系统地理解和记忆刑事诉讼法的全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