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核心知识体系思维导图
中心主题:初级经济法基础
第一部分:总论 (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 1 法律基础
- 1.1 法的概念与本质
-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1.2 法的特征与形式
- 特征: 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
- 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1.3 法律关系
-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 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权利和义务
- 1.4 法律事实
-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地震、出生、死亡、战争)
-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活动(如:签订合同、立遗嘱)
- 1.1 法的概念与本质
- 2 法律责任
- 2.1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2.2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3 刑事责任
-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2.1 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会计法律制度
- 1 会计核算与监督
- 1.1 会计核算
- 依据: 《会计法》
-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等七项
- 要求: 真实、完整(最基本要求)
- 1.2 会计监督
- 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财政部门为主)、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
- 1.1 会计核算
- 2 会计机构和人员
- 2.1 会计机构设置
- 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 不单独设置的,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2.2 会计人员
- 从业资格: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消,但专业能力仍是基础)
- 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 2.1 会计机构设置
- 3 会计法律责任
- 单位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会计人员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1 支付结算概述
- 1.1 概念与原则
- 概念: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 1.2 支付结算工具
- 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 非票据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1.1 概念与原则
- 2 银行结算账户
- 2.1 分类
-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 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专用存款账户: 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 临时存款账户: 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
- 2.2 开立与使用
- 实行核准制(基本存款账户)和备案制(其他账户)
-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2.1 分类
- 3 银行卡
- 分类:
-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有免息期)、准贷记卡(“先存款,后消费”,可透支)
- 按币种: 人民币卡、外币卡
- 按发行对象: 单卡、个人卡
- 计息: 贷记卡免息期内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透支按月计收复利。
- 分类:
- 4 结算方式
- 汇兑: 异地,信汇/电汇
- 托收承付: 异地,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对金额起点有要求)
- 委托收款: 同城/异地,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
- 5 票据的一般规定
- 5.1 票据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 5.2 票据权利与义务
- 权利: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 义务: 主票据义务(付款义务)、从票据义务(如承兑、保证义务)
- 5.3 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 5.4 票据签章: 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5.5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否则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 5.6 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 6 汇票、本票、支票
- 汇票: 委托他人付款(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 商业汇票: 出票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必须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 本票: 出票人自己付款(仅限于银行本票)
- 支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无条件支付(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 汇票: 委托他人付款(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第四部分: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 1 增值税 (VAT)
- 1.1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1.2 征税范围
- 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交通运输、建筑、金融、生活服务等)、无形资产、不动产
-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
- 1.3 税率与征收率
- 税率: 13%、9%、6%(零税率)
- 征收率: 3%(减按1%)、5%
- 1.4 应纳税额计算
- 一般纳税人: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 × 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
- 1.5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 2 消费税 (CT)
- 2.1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2.2 征税范围: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
- 2.3 税目与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征)相结合
- 2.4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定率: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复合计征: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从价定率:
- 2.5 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批发)、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 1 企业所得税
- 1.1 纳税人: 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1.2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1.3 税率: 基本税率25%,优惠税率(如20%、15%)
- 1.4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 1.5 扣除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如合理的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有扣除限额)
- 1.6 优惠政策: 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
- 2 个人所得税
- 2.1 纳税人: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和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 2.2 征税范围
-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年合并计税)
- 分类所得: 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 2.3 税率
- 综合所得: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分类所得: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20%的比例税率(其他分类所得)
- 2.4 应纳税额计算
- 综合所得:
年度收入额 × (1-20%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分类所得: 按各自计税方法计算
- 综合所得:
- 2.5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2.6 征收管理: 代扣代缴(源泉扣缴)、自行申报
第六部分: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 1 房产税
- 纳税人: 房产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计税依据: 从价(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或从租(租金收入)
- 税率: 从价1.2%,从租12%(个人出租住房4%)
- 2 契税
- 纳税人: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
- 计税依据: 不动产的价格
- 税率: 3%-5%(由省级政府确定)
- 3 土地增值税
- 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增值额 = 收入 -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的税金等)
-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
-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税率: 幅度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
- 5 印花税
- 纳税人: 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 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 计税依据: 合同金额、账簿本数、权利许可证照件数等
- 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 6 资源税
- 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海盐等
- 计税依据: 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 税率: 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第七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1 税务管理
- 1.1 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 1.2 账簿凭证管理: 设置账簿、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发票管理
- 1.3 纳税申报: 按期、如实申报
- 2 税款征收
- 2.1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 2.2 核定应纳税额: 适用于账簿混乱、成本资料残缺等难以查账的纳税人
- 2.3 税款征收措施: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税收优先权等
- 3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的职权: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等
- 4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 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税务行政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部分: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1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1.1 劳动合同法
- 订立: 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形式(书面)、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
- 履行与变更: 全面履行原则、协商变更
- 解除与终止: 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经济补偿: 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1.2 社会保险法
- 五大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 征缴主体: 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 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 1.1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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