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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一建法规新考纲,思维导图速记要点有哪些?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思维导图

核心思想

《建设工程法规》这门学科的特点是“广、杂、新”。

2025一建法规新考纲,思维导图速记要点有哪些?-图1

  • 广:覆盖面广,涉及合同、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纠纷解决等多个领域。
  • :知识点琐碎,需要记忆的数字、比例、程序较多。
  • :法规更新快,每年都会有新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出台,是考试的重点。

复习策略:先理解框架,再填充细节;重点记忆数字、程序、责任主体;多做真题,理解出题思路。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约15-20分)

  • 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构成: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 重点法条:《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冲突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建筑法》、《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 2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 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的分类
      • 营利法人:如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 非营利法人:如学校、医院。
      • 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
      • 授权人:企业法人(施工单位)。
      • 行为后果:在授权范围内,其行为由法人承担;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终止后的行为,若相对人善意,由行为人(项目经理)自行承担,或法人追认后由法人承担。
      • 表见代理:项目经理有足够的外观授权(如盖有公章的合同),即使实际越权,合同也有效,由法人承担责任。
  • 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 代理的种类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如委托律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较少见)。
    • 无权代理
      • 表现: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 后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保护: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 表见代理
      • 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 +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 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
      • 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 转代理:委托代理中,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可以转委托,但需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紧急情况下除外。
  • 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
      •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取得方式:出让(有偿)、划拨(无偿)。
      • 流转: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投资额/总投资额达25%以上)。
    • 地役权
      • 概念:利用他人不动产(需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供役地)的效益的权利。
      • 设立:当事人书面约定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特点:从随主地役权随土地一并转让。
  • 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债的发生根据
      • 合同:最常见(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侵权:如施工中坠落物伤人。
      • 无因管理:如未受委托,为他人修缮危房。
      • 不当得利:如银行多付了工程款。
    • 债的担保
      • 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 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如抵押土地使用权、房产)。
      • 质押:转移财产占有(如质押应收账款、专利权)。
      • 留置: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 定金:实际交付才生效,定金罚则(违约方双倍返还或无权要求返还)。
  • 6 建设知识产权制度

    • 种类
      • 著作权:针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如设计图纸、软件)。
      • 专利权:针对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商标权:针对商业标识。
    • 重点
      • 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一般由享有著作权的单位享有,作者有署名权,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 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应给予发明人奖励。
      • 知识产权的保护: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 7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保证
      • 保证人资格:不能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 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无先诉抗辩权)。
      • 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抵押权
      • 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的教育/医疗设施等。
      • 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动产抵押自登记时对抗善意第三人)。
    • 定金
      • 数额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效力:超过部分无效,按20%处理。
  • 8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建”,即工程本身及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安”,即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工伤保险强制缴纳,因工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影响向侵权人索赔(双赔原则)。
    • 意外伤害险鼓励缴纳,不是强制,由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 9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 种类
      •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 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第二部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约5-8分)

  • 1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需要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无需办理
      •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 2 申请主体与法定批准条件

    •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 法定批准条件(核心)
      1.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证)。
      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
      7.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合同)。
      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程序

    • 时限: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延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为限,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 中止: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 恢复:恢复施工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核验施工许可证
    • 重新办理:因故中止施工超过3个月的,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三部分:发承包法律制度 (约10-15分)

  •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受地域限制等特殊项目)。
    •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 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本地企业优先”),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内应退还。
    • 开标、评标、中标
      •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 中标:评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2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联合体承包
      • 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责任共同投标,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内部协议: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外部债权人主张。
    • 转包禁止,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技术、经济管理责任。
    • 违法分包禁止
      • 情形: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再次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专业工程。
    • 专业分包允许
      • 要求: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分包单位就其完成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劳务分包允许,分包的是劳务作业,不是工程。

第四部分:合同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约15-20分)

  • 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 合同订立:要约、承诺。
    • 合同效力
      • 有效合同
      • 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 合同履行
      • 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 后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 合同变更与转让
      • 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转让
        •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 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法定情形:债务已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违约责任
      • 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
  • 2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用工制度

    • 劳动合同的订立
      •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协商解除
      • 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
        •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严重违纪等,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性裁员: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需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等。
    • 经济补偿
      • 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部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约5-8分)

  • 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 防治大气污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土方作业应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压尘等措施;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
    •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夜间施工必须公告,并采取降噪措施,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 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及时清运,并按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 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 节能要求:优先使用列入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建筑工程节能
      • 规划、设计阶段:按照节能标准进行。
      •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 竣工验收阶段:应审查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 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在建筑中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 3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 发现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 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发现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责任建设单位应配合考古调查、勘探,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文物损坏,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约15-20分)

  • 1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申请主体建筑施工企业
    • 取得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 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可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变更与注销:在建筑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教育培训制度

    •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安全规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作;对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教育培训
      • 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
  • 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 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 安全警示标志: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4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事故报告
      • 现场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 事故调查处理
      • 分级管辖:根据事故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由相应级别的政府负责调查。
      •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约10-15分)

  • 1 工程建设标准

    • 标准种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必须执行
  • 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按图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按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对质量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检验检测: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 见证取样: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竣工验收条件
      1. 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竣工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质量缺陷处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及供热与供冷系统等。
    • 最低保修期限
      •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可向其追偿。

第八部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约10-15分)

  • 1 和解与调解

    • 和解: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 调解: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委员会)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申请司法确认。
  • 2 仲裁

    •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仲裁程序: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 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3 诉讼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诉讼时效
      • 普通时效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特殊时效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1年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年
      •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时效的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诉讼时效的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4 证据

    • 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如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
    •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第九部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约5-10分)

  •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房地产开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房地产交易: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执业范围: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执业岗位: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 权利与义务: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复习建议

  1. 框架先行:先不看细节,把以上框架抄写或默写一遍,形成整体印象。
  2. 重点突破:重点关注分值占比高的章节(如合同、安全、质量、纠纷解决)。
  3. 数字记忆:对于各种时限(诉讼时效、报告时限)、比例(定金、保证金、到位资金)、人数(评标委员会人数)等,要专门整理记忆。
  4. 对比记忆:将相似概念放在一起对比,如“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转包”与“违法分包”、“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5. 真题演练: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通过做题检验学习效果,理解出题陷阱。

希望这份思维导图能助您高效备考,顺利通过一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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