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思维导图
中心主题:中国法制史

第一部分:早期法制 (夏、商、西周 - 约公元前21世纪 - 公元前771年)
- 核心特征:神权法思想 + 礼治
- 立法
- “禹刑”、“汤刑”、“九刑”:中国早期法律的代名词,以刑为主。
- “吕刑”:西周穆王时期,强调“明德慎罚”。
- 礼与刑的关系
- 礼:
- 性质:根本大法,行为规范,道德准则。
- 核心:“亲亲”(父慈子孝,亲其亲)、“尊尊”(君君臣臣,尊其尊)。
- 作用:确认和维护等级秩序。
- 刑:
- 性质:惩罚犯罪的手段。
- 关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与刑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统治。
- 礼:
- 司法制度
- “天罚”与“神判”:司法与宗教、神权紧密结合。
- “五听”:西周创立的审判方法,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辞色、气息等来判断其是否说谎。
-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 “三刺”制度:疑难案件需征求“群臣”、“万民”、“瞽史”的意见,体现谨慎。
第二部分:春秋战国时期 (公元前770年 - 公元前221年)
- 核心特征:从“礼治”到“法治”的过渡与变革
- 成文法的公布
- 背景:井田制瓦解,礼崩乐坏,新兴地主阶级要求以成文法保护私有财产。
- 事件:
- 郑国“铸刑鼎” (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 邓析“竹刑”:私家法律著作。
- 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 诸子百家的法律思想
- 儒家 (孔子、孟子):
- 核心:“德主刑辅”、“为政以德”。
- 理想:“礼治”、“人治”,反对严刑峻法。
- 法家 (商鞅、韩非子):
- 核心:“以法治国”、“法、术、势结合”。
- 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律公开、平等、稳定。
- 实践:商鞅变法,使秦国强大,为秦朝统一奠定基础。
- 儒家 (孔子、孟子):
第三部分:秦汉时期 (公元前221年 - 公元220年)
- 核心特征:法家思想的实践与儒家思想的逐步融合
- 秦朝:法家思想的极端实践
- 立法:
- 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
- 主要法律:《秦律》,以严刑峻法著称,刑罚残酷。
- 司法:
- 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最高审判官。
- 地方:郡县司法行政合一。
- 特点:“严刑峻法”、“刑徒众多”。
- 立法:
- 汉朝:外儒内法,儒家法律化
- 立法:
- 汉初:“约法省禁”,废除秦朝苛法。
-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启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 核心法典:《九章律》(在《法经》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
- 儒家法律原则的形成:
- 上请:官僚贵族犯罪,可先请示皇帝裁决,给予优待。
- 恤刑:对老幼、妇女、残疾人犯罪给予减免刑罚。
-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儒家“亲亲”原则的体现)。
-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开启了“引礼入法”的进程。
- 立法:
第四部分:三国两晋南北朝 (公元220年 - 公元589年)
- 核心特征:儒家法律原则的法典化与正式化
- 立法成就
- 《魏律》:首次将“八议”(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可减免刑罚)正式入律。
- 《晋律》(张杜律):法律条文与注释(张斐、杜预)合为一体,律学发达。
- 《北魏律》:吸收汉、晋、南朝法律,影响深远。
- 《北齐律》:篇章结构更为严谨,首创“重罪十条”(后发展为“十恶”)。
- 司法制度
- 死刑复奏制度:死刑需皇帝再次批准,慎刑制度加强。
- “登闻鼓”制度:有冤屈者可击鼓直诉皇帝。
第五部分:隋唐时期 (公元581年 - 公元907年)
- 核心特征:中华法系的完备与巅峰
- 立法
- 《开皇律》:隋朝法典,篇章体例完善。
- 《唐律疏议》:
- 地位: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 结构:12篇,502条。
- 特点:
- “一准乎礼”:全面贯彻儒家思想,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 立法技术高超:定义精确,逻辑严谨。
- 内容全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无所不包。
- 儒家法律原则的定型
- “十恶”:直接危害皇权、家族统治和纲常伦理的十种重罪(《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唐律打击的重点。
- “八议”:延续并完善。
- “官当”: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罪。
- “准五服以治罪”:亲属相犯,根据丧服制度(五服)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 司法制度
-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
- 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监督司法。
-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会审。
第六部分:宋元时期 (公元960年 - 公元1368年)
- 核心特征:加强中央集权,司法制度精细化
- 立法
- 《宋刑统》:中国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基本沿用唐律。
- “编敕”:皇帝发布的敕令汇编,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是宋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 司法制度
- “翻异别勘”:犯人翻供,案件必须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审。
- “务限法”:规定在农忙季节(务限)停止审理田宅、债务等民事案件,体现了农业生产的重要性。
- “鞫谳分司”:审判(鞫)与复核(谳)分离,相互制约。
- 元朝:保留蒙古习惯法,实行民族分治,法律公开不平等。
第七部分:明清时期 (公元1368年 - 公元1911年)
- 核心特征:君主专制空前加强,法律走向极端化
- 立法
- 明朝:
- 《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体例更为严谨,文字通俗易懂。
- 《大诰》:朱元璋亲自编写的特别刑事法规,以严酷著称。
- “廷杖”:在殿上杖责大臣,是君主专制的极端体现。
- 清朝:
-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体例与《大明律》相似。
- “例”:律文之外的单行法规,数量庞大,灵活多变,实际作用超过律文。
- 明朝:
- 司法制度
- 明朝:“厂卫”(东厂、西厂、锦衣卫)特务司法机构,凌驾于普通司法机关之上,制造大量冤案。
- 清朝:“秋审”和“朝审”制度,对全国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是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备形态。
第八部分:晚清至民国 (公元1840年 - 公元1949年)
- 核心特征: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 晚清修律
- 背景:西方法律文化冲击,变法图强。
- 机构:修订法律馆。
- 成果:
- 《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法典。
- 《大清新刑律》: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向“民商法、刑法分离”的转变,引入罪刑法定原则。
- “礼法之争”: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激烈辩论。
- 民国时期
- 北洋政府:基本沿用清末法律,但引入了大量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原则。
- 南京国民政府:
- “六法全书”: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
- 特点:形式上仿照大陆法系,但实质上保留了大量封建性内容。
第九部分:革命根据地时期 (公元1927年 - 公元1949年)
- 核心特征:新民主主义法制
- 特点:人民性、革命性、灵活性。
- 代表性法律:
- 《井冈山土地法》:第一部土地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部人民宪法。
- “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深入调查,就地审判,不拘形式,便利群众。
总结与比较
| 时期 | 核心思想/特征 | 代表性法典/制度 | |
|---|---|---|---|
| 早期法制 | 神权法、礼治 | 禹刑、汤刑、九刑、五听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 春秋战国 | 礼崩乐坏,法治兴起 | 《法经》、铸刑鼎 | 成文法、法家、儒家 |
| 秦朝 | 法家思想的极端实践 | 秦律 | 严刑峻法、法令由一统 |
| 汉朝 | 外儒内法,引礼入法 | 《九章律》、春秋决狱 | 德主刑辅、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
| 三国两晋南北朝 | 儒家原则法典化 | 《魏律》、《晋律》、《北齐律》 | 八议、重罪十条(十恶雏形) |
| 隋唐 | 礼法结合的顶峰 | 《唐律疏议》 | 一准乎礼、十恶、官当、准五服 |
| 宋元 | 加强中央集权 | 《宋刑统》、编敕 | 翻异别勘、务限法、鞫谳分司 |
| 明清 | 君主专制顶峰 | 《大明律》、《大清律例》、厂卫 | 廷杖、例 |
| 晚清民国 | 法律近代化 | 《大清新刑律》、《六法全书》 | 礼法之争、大陆法系 |
| 革命根据地 | 新民主主义法制 | 《宪法大纲》、马锡五审判方式 | 人民性、群众路线 |
希望这份思维导图能帮助你构建起中国法制史的宏观框架和知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