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师报名条件2015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执行,2015年的报名条件涵盖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实践要求及地域限制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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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报名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医学专业学历,包括全日制本科、专科及研究生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者需为五年及以上学制,专科学历者需为三年学制,且所学专业必须为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对于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非全日制学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医学教育学历,除满足上述专业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2015年8月31日前入学,且入学前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历;(2)所学专业与报考类别一致;(3)入学前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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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要求:报考类别需与所学专业一致,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临床类别,中医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中医类别,不可跨类别报考,部分特殊情况,如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但专业与报考类别不符,需通过重新学习或进修等方式符合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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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要求: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者,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试用机构需为二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合法医疗机构,且试用内容需与报考类别相关,对于研究生学历者,如在读期间已在医疗机构参与临床工作,可视为试用期的一部分,但需提供由导师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特殊人群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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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需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方可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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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人员:军队医疗机构的医师报名需符合军队相关规定,并出具军队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及执业证书注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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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报名需凭其身份证明及国家认可的医学学历证明,同时在内地(大陆)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并提交相关材料。
地域与机构要求
报名者需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且试用机构需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医疗机构,试用证明需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试用期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及考核结果。
不予报名的情形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者;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者;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者;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者。
报名材料清单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认证报告;
-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表;
- 近6个月二寸白底正面免冠照片;
- 军队、武警人员需提交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 港澳台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学历与专业对照表
学历层次 | 学制要求 | 专业要求 | 特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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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 | 5年及以上 |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 | 无特殊条件 |
全日制专科 | 3年 |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等 | 2010年后入学的非全日制学历需额外满足实践及专业要求 |
研究生 | 不限 |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等专业 | 在读期间临床工作可计入试用期 |
成人教育学历 | 不限 | 与报考类别一致 | 2010年后入学者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单位工作证明 |
传统医学师承 | 不限 | 传统医学专业 | 需取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的出师证书及试用期证明 |
相关问答FAQs
Q1:2015年临床医师报名中,成人教育学历是否可以报考?
A1:可以,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2010年9月1日前入学的成人教育学历,需为国家承认的医学专业学历,且专业与报考类别一致;(2)2010年9月1日后入学的成人教育学历,需在入学前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历,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一年,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Q2:2015年报名临床医师时,试用期是否必须在二级以上医院完成?
A2:试用期需在二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完成,一级医院或未定级医疗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1)机构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2)试用期考核内容需涵盖临床基本技能及诊疗规范;(3)需由机构出具详细的试用期证明,并加盖公章,具体要求可参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