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CAS 36”)中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该准则旨在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确保报表使用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从而做出更合理的经济决策,以下从准则的适用范围、关联方的定义与范围、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披露要求以及特殊情形处理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准则的适用范围与核心目标
CAS 36适用于所有企业,除非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有特殊规定,其核心目标包括:一是明确关联方的界定标准,避免企业通过复杂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二是规范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和格式,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三是提示关联方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交易价格不公允导致的利润虚增或资产转移等。
准则强调,无论关联方交易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均需按照规定进行披露,这一要求旨在杜绝企业利用“非重大”关联方交易隐藏不当行为,确保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关联方的定义与范围界定
根据CAS 36,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constituent entities(构成实体),关联方的范围包括企业、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企业所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主体,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 控制方与被控制方:母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表决权,能够决定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方。
- 共同控制方:对某项合营安排共同控制的参与方之间互为关联方,C公司和D公司共同控制E公司(合营企业),则C公司与D公司为关联方。
- 重大影响方与被影响方: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时,双方构成关联方,F公司持有G公司30%的股权,并在G公司董事会中派有代表,能够参与G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则F公司与G公司为关联方。
- 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如持有企业10%以上表决权的个人)。
-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
- 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H公司的总经理同时是I公司的董事长,则H公司与I公司为关联方。
(二)不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为避免过度披露,CAS 36明确列举了不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包括:
- 与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 因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或特许商;
- 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多家企业(如两家央企之间,仅因同受国资委控制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与常见类型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其核心特征是“关联方参与”,而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常见的关联方交易类型包括:
交易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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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销售商品 |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采购原材料、销售产成品等,如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原材料。 |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转让,如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办公楼。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关联方之间提供加工、修理、管理咨询等劳务,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 |
担保 | 关联方之间的债务担保、抵押或质押,如母公司为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 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还款或增资扩股,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
租赁 | 关联方之间的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如子公司租用母公司的生产设备。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向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奖金等,如支付总经理的年度工资和绩效奖金。 |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 如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债务互保或直接代为偿还债务。 |
研发项目的转移 | 一方将研发项目转移给关联方继续开发或共同研发。 |
许可协议 | 关联方之间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如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
CAS 36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遵循“充分性、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具体包括:
(一)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需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
- 母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要说明最终控制方名称;
-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
- 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时,若发生关联方交易,需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如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
(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素
对于发生的关联方交易,企业需分别交易类型披露以下内容:
- 交易金额:披露本期交易的总金额,以及相应比例(如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或占企业总交易金额的比例)。
-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期末余额,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并披露坏账准备、累计折旧等调整项目。
- 定价政策:说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如采用市场价格、协议价格、成本加成法等,若交易价格未反映公允价值,需说明其性质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简要说明关联方与企业的关系(如母公司、合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等)。
(三)不需要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情形
- 与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客户、供应商等关联方交易,若为“正常商业往来”,可简化披露。
- 企业合并中合并范围的确定、合并报表的编制等事项,在其他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范的关联方交易,无需重复披露。
特殊情形下的关联方披露
(一)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关联方披露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关联方披露范围以“合并主体”为基础,即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需合并抵销,但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仍需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及主要子公司信息。
(二)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判断
若关联方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如无息借款、低价销售资产),企业需在附注中说明交易的商业理由,以及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母公司向子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可能导致子公司毛利率虚增,需在附注中披露该交易及影响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的动态变化
当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动(如新增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离职)或关联方交易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需在附注中说明变动情况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关联方交易是否必须以公允价格进行?若价格不公允如何处理?
解答:关联方交易不强制要求以公允价格进行,但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交易价格的定价政策,若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公允价值,企业需说明该价格的确定依据(如成本加成法、协议定价)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子公司需在附注中披露该借款的金额、期限,并说明“因关联方关系未确认资金成本,对财务费用的影响金额”,若企业利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如通过关联方虚构交易或转移亏损),可能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进行追溯调整并可能面临监管处罚。
问题2:仅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是否构成关联方?是否需要披露彼此之间的交易?
解答:根据CAS 36,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均受国务院国资委控制,但两者之间不存在股权或控制关系,因此不构成关联方,彼此之间的交易无需按照关联方交易披露,但若两家企业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共同投资设立合营企业),则需按关联方披露相关交易,需要注意的是,若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重大经济依存关系(如长期依赖对方供应核心原材料),即使不构成关联方,也建议在附注中披露该依赖性对经营风险的影响,以提高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