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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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是确保研究生选拔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进行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的详细解读:

1、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招生原则: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招生单位需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及各专业的招生人数。

2、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政策、下达招生计划、组织命题、监督考试实施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培训机制,确保考试安全,组织招生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招生单位:作为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招生章程、专业目录等,组织报考资格审核、考试、录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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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名与考试

报名要求:考生需符合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报名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

考试方式: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包括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 招生单位需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相关记录,核查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

-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5、体检

-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6、录取

- 招生单位需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属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 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招生单位需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

-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需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7、信息公开公示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需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 所有公开公示的信息均需符合招生政策规定,且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8、违规处理

- 对于违反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涵盖了从报名到录取的全过程,旨在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进行,考生需仔细阅读相关规定,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招生单位也需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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