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法治思维是检察工作的灵魂与生命线
“法治思维”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程序正义为保障,以权利保障为核心,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法治思维不仅是工作方法,更是其根本属性、核心价值和行动指南,它决定了检察机关“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

检察机关践行法治思维的核心体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践行法治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刑事检察领域:坚守客观公正立场,防止冤假错案
- 从“打击犯罪”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传统思维可能更侧重于打击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而法治思维要求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不仅要审查有罪的证据,更要主动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不枉不纵,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最直接的体现。
- 证据裁判原则: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必须建立在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基础上,坚决杜绝“口供至上”,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出现,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防线。
- 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诉权,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等,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提升了诉讼效率,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实体权益。
在民事检察领域: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 从“不告不理”到“依职权监督”: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但法治思维赋予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当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特定群体利益时,检察官必须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错误的司法裁判。
- 穿透式监督:不仅监督裁判结果是否正确,还要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等,这体现了对司法全过程的监督,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支持起诉: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如农民工、残疾人、消费者等),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助他们实现司法救济,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在行政检察领域:促进依法行政与政和官和
- 监督“民告官”:行政诉讼的核心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的行政裁判,纠正“官官相护”或“告状无门”的现象,确保“民告官”的渠道畅通有效。
- 化解行政争议: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不是“挑刺”,而是解决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 预防性监督:针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守护公共利益与美好生活
- “公共利益代表”的使命担当:这是检察机关践行法治思维、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出现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且适格主体缺位或无法有效起诉时,检察机关作为“最后的守护者”,提起公益诉讼。
- 恢复性司法理念:公益诉讼的目标不仅仅是让违法者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损的公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除了要求赔偿损失,更重要的是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让受损的绿水青山得以重现。
- 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前,会先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大部分案件都能通过诉前程序解决,这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形成了“司法监督+行政履职”的良性互动。
如何在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
-
强化“法”的信仰:检察官必须内心深处尊崇法律,将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首先要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不是“领导怎么说的?”或“社会舆论怎么看?”。
-
提升“权”的边界意识: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检察官要时刻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职,不越权、不滥权。
-
坚持“民”的立场: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检察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开展“检察听证”、“公开宣告”等工作,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
恪守“正”的价值追求: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自身必须做到清正廉洁、客观公正,要抵制各种不当干预,排除各种非法干扰,确保案件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培养“智”的专业素养:法治思维不是空洞的口号,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检察官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做到“术业有专攻”。
法治思维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定盘星”和“指南针”。 它要求检察机关:
- 在理念上,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
- 在职能上,从单一的“追诉犯罪”转向“惩治犯罪、监督诉讼、保护公益、服务发展”的多元化格局。
- 在方法上,从“经验办案”转向“证据办案、规范办案、智慧办案”。
- 在目标上,从“办结案件”转向“化解矛盾、修复社会、促进治理”。
只有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才能真正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
